附溫泉辦公室、會議室、
共享工作空間

住宿條款

此條款之適用

第1條

  1. 1 本飯店簽訂的住宿合約及與此相關的合約,均按照此條款規定辦理。此條款內未規定之事項,則根據法律及慣例習俗辦理。
  2. 2 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本飯店在不違反此條款之趣旨、法律及慣例習俗的範圍內,得因應特約。
申請住宿合約

第2條

  1. 1 如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請向飯店申告下列事項。
    1. (1) 住宿人員姓名、地址
    2.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3) 住宿費(原則上依附表①的基本住宿費而定)
    4.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客在住宿時超過前項2號的住宿日並繼續申請住宿時,本飯店於接獲申請時,將視為接獲新申請住宿合約處理。
拒絕接受住宿

第3條

本飯店可能於下列情況時拒絕接受住宿。

  1. (1) 住宿申請未按照此條款辦理時。
  2. (2) 因客滿而無多餘客房時。
  3. (3) 發現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從事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4) 發現欲住宿者符合下列a至c的事項時。
    1. a. 防止暴力團員採取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備構成員或暴力關相關人員與其他反社會勢力
    2. b.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業務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3. c. 法人且其幹部內有暴力團員者。
  5. (5) 欲住宿者明顯可判別患有傳染病時。
  6. (6) 針對住宿採取暴力的要求行為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 (7)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8. (8) 住客的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客造成明顯困擾時。
  9. (9) 住客對本飯店的員工、其他住客採取暴力的言行舉止,長時間拘束本飯店員工,或採取妨礙員工業務的行為等,判斷可能妨礙本飯店內平穩經營時。
  10. (10) 欲住宿者過去曾對本飯店引發糾紛時。
預約費

第4條

  1. 1 本飯店接受申請預約住宿時,可能要求支付以規定期限的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則為3天)之住宿費用為限的預約費用;團體住宿(住宿人員10人以上時)則為人數及住宿期間總額50%以內額度的預約費。
  2. 2 前項的預約費符合下條規定時,將充作同條的取消預約手續費,如有餘額則予退還。
取消預約

第5條

  1. 1 本飯店在預約住宿的申請者取消所有或部分的預約住宿時,將按照另附表格的取消預約手續費規定收取取消費。
    惟團體旅客有取消部分住宿預約,且為住宿日的10天前(此日以後接受申請時則為該日)的住宿預約人數的10%以內之人數(如有尾數時則進位計算)時,則不在此限。
  2. 2 本飯店在住宿者未聯絡,且於住宿日的晚上11:00(若預先註明預定抵達時間時,則為該時間超過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抵達時,可能視同取消該預約住宿處理。
  3. 3 若按照前項規定視同取消時,如證明住客未聯絡而未抵達,是因列車、飛機等大眾運輸工具未抵達或誤點,或其他不應歸責於住客之事由導致時,則不收取第1項的取消預約手續費。
取消預約Ⅱ

第6條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得取消住宿預約。

  1. (1) 若已要求聲明第2條第1項之事項,至期限為止前仍未聲明該事項時。
  2. (2) 符合第3條第3號起至第10號時。
  3. (3) 已要求支付第4條第1項之預約費,至期限前仍未支付時。
  4. (4) 在飯店內規定地點以外吸菸、玩弄消防用設備等,以及不遵守其他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所需事項)時。
  5. (5) 本飯店按照前4號的規定解除住宿預約時,除符合第3條第7號外,將根據附表②的規定收取違約金。
  6. (6) 若居留期間內發生基於前號的取消預約時,無論附表②的規定如何,均將收取全額住宿費。
住宿登記

第7條

住客於住宿日當天抵達飯店時,請於櫃檯辦公室登記下列事項:

  1. (1) 第2條第1號之事項
  2. (2) 出發日期及時間
  3. (3) 在日本國內無地址的外籍人士,需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
  4. (4) 其他飯店認為所需事項
客房使用時間

第8條

  1. 1 住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係從本飯店規定的入住時刻起至退房時間。惟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全日均得使用。
  2. 2 本飯店無論前項事項之規定,可因應同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此時,將收取本飯店規定的追加費用(含消費稅)。
營業時間

第9條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設置的手冊、各處的公告等說明。

(1)
櫃檯營業時間
7:00~21:00
入住
15:00~23:00
退房
6:00~10:00
(2)
溫泉浴場
入住~23:00、6:00~8:00
(3)
餐廳
早餐 7:00~9:00
(4)
用餐處(Fuku Fuku)
午餐 11:30~14:00
晚餐 17:00~22:00
(最後點餐時間21:00)
支付費用

第10條

  1. 1 請使用現金或信用卡等本飯店規定方式支付費用。
  2. 2 即使住客在登記客房後自行決定不住宿時,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1條

住客在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內配置的「阿蘇熊本機場飯店eminence使用規則」。

住宿責任

第12條

  1. 1 住宿本飯店的相關責任,將於住客在本飯店的櫃檯辦理住宿登記或進入客房的時間中較早者開始,並於住客為出發而離開客房時結束。
  2. 2 若因應歸責於本飯店之理由無法提供欲住宿者客房時,除天災或其他理由導致困難時外,將為欲住宿者以相同或類似的條件向其他住宿設施斡旋。此時,若已收取預約費則予退費。
住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保管

第13條

  1. 1 住客的手提行李若於住宿前先送抵本飯店時,僅限其抵達前本飯店即已了解時負責保管,並於櫃檯營業時間內,在住客抵達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2. 2 住客退房後,住客的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時,原則上本飯店不會主動聯絡,而是根據持有者聯絡或指示予以應對。現金及貴重金屬將於發現日(含發現日)起保管1個月,其後將交由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將於保管1個月後廢棄處理。惟食品基於衛生考量將於當日廢棄處理。
  3. 3 在前2項中,關於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如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消失、毀損等損害發生時,除其為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飯店將賠償該項損害。惟針對住客未事先申告種類及價格之物品,除因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飯店將以5萬日圓為限賠償其損失。
停車責任

第14條

針對住客在本飯店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稱「飯店停車場」)或本飯店未管理之停車場(以下稱「其他停車場」)內發生事故或失竊等,若非為應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本飯店概不負責。

與外來訪客會面

第15條

非櫃檯營業時間時,謝絕外來訪客滯留於設施內。若發現外來訪客在非營業時間滯留時,將收取本飯店規定之住宿費。

免責事項

第16條

住客在使用本飯店內的網際網路通訊時,應自行負責處理。即使住客在使用網際網路通訊中,因系統障礙或其他理由導致網路通訊中斷,其結果造成住客發生損失時,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有關住客對網際網路通訊的使用,若造成本飯店或第三者發生損失時,住客須對本飯店或第三者賠償該項損失。

解決糾紛與準據法

第17條

有關住客與本飯店間與住宿合約相關的一切糾紛,均以日本國法律為準據,並以熊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更改住宿條款

第18條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可能依本公司之裁量更改住宿條款。

  1. (1) 更改住宿條款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時。
  2. (2) 更改住宿條款不違反住宿合約的目的,且按照更改的必要性、更改後內容的相當性、更改內容,以及其他更改相關事由,研判為合理時。

附表① 住宿費用等之明細

住客
應支付
總額
明細
住宿費
  •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
追加費用
  • 追加飲食(早、晚餐、其他飲食費)及附帶設施使用費
  • 其他使用設施規定服務費等
稅金
  • 依消費稅等法律規定之各種稅金
《備註》
基本住宿費按照第2條1項內住客向本飯店申告之金額,或櫃檯、手冊內提出的費用表計算。

附表②取消預約手續費

合約申請
人數
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7天前 14天前
一般 最多9人 100% 100% 50%
團體 10人以上 100% 100% 50% 30% 10%
20名以上 100% 100% 50% 30% 10%
註1
%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註2
合約日數縮短時,無關其縮短日數,可能收取1天分(首日)的違約金。